目前分類: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如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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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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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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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躲拉於婚前積欠阿財嫂會款60萬及銀行二0萬
信用卡債務,於結婚後,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銀行二0萬
債務.潘躲拉先生生意失敗欠吳董120萬,潘躲拉婚後存款120萬及購置房屋乙棟價值600萬,
上例吳董可以向潘躲拉請求多少金額?
解說如下:
 按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
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所明定。
又婚前債務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婚前積欠阿財嫂尚未清償之60萬元債務,
不得列入潘躲拉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然其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銀行二0萬債務.
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即上開法條中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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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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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
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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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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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時,一度將該權利立法明定為具一身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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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時,一度將該權利立法明定為具一身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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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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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可否列入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答:這個問題好簡單,想想!既然<婚前財產>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之財產故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同理言之,<婚前債務>亦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若配偶婚前積欠尚未清償,當然是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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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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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 035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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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可否列入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答:這個問題好簡單,想想!既然<婚前財產>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之財產故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同理言之,<婚前債務>亦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若配偶婚前積欠尚未清償,當然是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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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 026  

婚前債務可否列入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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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剩餘財產如何計價?
  • 夫妻的一方如果用婚後財產清償結婚前所負的債務,雖然在計算可分配的剩餘財產價值時,該筆財產已經不存在,但還是需要將該筆款項列入現存的婚後財產中;如果是用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雖然在計算時,也已經沒有該筆債務,還是可列入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計算剩餘財產。

另依民法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該筆財產應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其價值計算則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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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e通網[1]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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