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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甲男駕駛自小客車,遭同向後方由乙男所駕駛自小客車撞及,經警據報處理,測得甲男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10毫克。


(二)甲男騎乘機車搭載酒醉之乙男,乙男因酒醉重心不穩由該機車跌落,經警據報處理,測得甲男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08毫克。


(三)甲男駕駛自小貨車搭載乙男,在路邊停車格停車後,乙男開啟車門,而與丙女所騎乘重機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處理,測得甲男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12毫克。


(四)甲男騎乘機車,因車輪爆胎倒地受傷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警前往醫院測得甲男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03毫克。


上面四個案件均經警以甲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也許你會覺得奇怪,甲男呼氣酒精濃度遠低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定不得駕車之標準每公升0.25毫克,且事故的發生與甲男酒後駕車似無關聯,為何還會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案例研析】
目前警方處理酒駕的情形,會移送地檢署偵辦有下列二種情形:

  1. 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在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不論是因臨檢或發生事故而查獲,而每公升0.55毫克是司法實務公認的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2. 有發生事故,且駕駛人測有酒精反應者,不論是酒精濃度多低,也不論事故發生是否與駕駛人酒後駕車有關。因為事故發生的原因尚未明朗,待進一步確認,且每個人對於酒精的反應有所不同(有人是一杯即醉)。

所以這意味著,不要以為只喝了一點酒,不會影響自己注意、反應及操控車輛能力,就算臨檢也不會測到酒精濃度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而存僥倖之心,駕車上路,因為:

  1. 只要有事故發生、測出酒精反應,就會往公共危險罪嫌方向偵辦。
  2. 你自己開車沒問題,不代表所駕駛的車輛性能沒問題,也不代表其他用路人沒問題,而這些因素都是你在駕車過程中無法控制的,易言之,只要你酒後駕車上路,你就置身在一個隨時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嫌且無法自己控制的風險當中。
  3. 縱事後因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但為走完刑事程序,你須花費額外的時間、精神、金錢。
  4. 發生事故後,如有刑事過失傷害、致死案件或民事賠償責任,酒駕係不利於己的因素,易被認定有過失(酒駕之公共危險部分因罪嫌不足不起訴,並不代表過失傷害、致死部分就無過失)。


四、另外要注意的是:

  1. 一般人會以為喝酒是指喝名稱有酒的飲料,如高粱酒、啤酒等,其實「喝酒」的「酒」包括名稱沒有酒但含有酒精成分的飲料,如維士比、保力達,也包括摻有酒精成分的食物,如摻有米酒的薑母鴨、燒酒雞,反正將含有酒精成分的飲料、食物吃喝下肚,就算「喝酒」。
  2. 一般人以為酒駕是指喝完了酒馬上駕車,但喝完了酒休息好一陣子,身體內酒精尚未代謝完畢而駕車上路,仍屬酒後駕車之情形,所以不要以為酒後休息一陣子才駕車,就一定不會觸及刑責或不會被開酒駕紅單。


【法律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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