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剩餘財產如何計價?
  • 夫妻的一方如果用婚後財產清償結婚前所負的債務,雖然在計算可分配的剩餘財產價值時,該筆財產已經不存在,但還是需要將該筆款項列入現存的婚後財產中;如果是用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雖然在計算時,也已經沒有該筆債務,還是可列入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計算剩餘財產。

另依民法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該筆財產應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其價值計算則以「處分時」為準。

  • §           請求時效

當夫妻中一方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二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五年內請求。如果沒有在該時限內請求,可能就無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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