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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

屬於當事人間的贈與行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免徵綜合所得稅。

依財政部2002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

自民國91年4月24日起,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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