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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草衙違建租用高雄市政府公有土地亂象:
拜讀了網路上<為什麼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無法適用在新草衙都更案>後
深有同感,上星期聽住在前鎮七分局旁(即新草衙)的岳母說隔壁數十年無人居住的又小又嚴重破損違建小磚屋賣二十萬,基於對法律敏感思考究竟是賣什麼標的或權利呢ㄋ?岳母說:是土地租賃權!然我向高雄市財政局詢問結果竟然該違建連向高雄市政府租賃土地之租約亦無(即違建未依法承租土地屬無權占用)!但是,由於屬於民國82年前之舊違建依法買受權利人可以向市政府租賃土地,(注意:違建所有權人是原始起造人,買受權利人權利僅只於事實上之處分權)但要追溯五年相當租金之土地補助金若要買土地再依市價向市政府承購(目前已無優惠)想想光是十二坪大土地取得承租權利即花費二十萬,高雄市政府為何不將這樣子無權占用市政府土地之違建拆除?而任由地下經濟私下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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