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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
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退撫金屬於勞務之對價,非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
與慰撫金之性質不同。故夫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中取得之退撫金
屬於其現有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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