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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躲拉於婚前積欠阿財嫂會款60萬及銀行二0萬
信用卡債務,於結婚後,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銀行二0萬
債務.潘躲拉先生生意失敗欠吳董120萬,潘躲拉婚後存款120萬及購置房屋乙棟價值600萬,
上例吳董可以向潘躲拉請求多少金額?
解說如下:
 按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
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所明定。
又婚前債務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婚前積欠阿財嫂尚未清償之60萬元債務,
不得列入潘躲拉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然其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銀行二0萬債務.
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即上開法條中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所以....


潘躲拉現有財產:
 (1)存款120萬;不動產價值600萬元;
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20萬元,合計740萬元。
(2)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0元
(3)剩餘財產:
現有財產減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740萬元
(740萬元-0=740萬元)。
先生現有財產:0元
剩餘財產差額:
潘躲拉剩餘財產減去先生剩餘財產之差額為740萬元
(740萬元-0=740萬元)。

先生可以向潘躲拉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二分之一

即370萬元,而先生生意失敗欠吳董120萬,

吳董可以代位先生向潘小姐請求給付。

不過,縱然如此,當遇到當事人認真地面對問題,而非自以為是的天真的去辦分別財產或移轉財產致徒勞無功,設若能就教專業人士針對財產分配妥善規劃即無脫產的問題,併達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兩全之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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