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解說如下:

依據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由法條文義所示民法第1011條之適用並無限制於債務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債務,

且若承認此項限制,無非變相鼓勵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故意積欠大量債務,

並於婚後將其財產移轉予他方,以逃避其婚前債務,自不足採。

附帶說明:

目前實務一致肯認夫妻之一方於婚前積欠之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分別財產宣告

惟債權人之債權已有經時效消滅,則夫妻之另一方非不能主張提出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law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