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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與男友交往兩個月後,覺得不適合要求分手。但男方不願意,先用電話及簡訊要挽留,依依不堪其擾,於是開始避不見面。

之後男方便不斷電話騷擾、恐嚇,依依該怎麼樣才能保護自己呢?

 

照片.jpg 版主開示:

男友以電話恐嚇要傷害使依依害怕不安,顯然觸犯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以不必等到傷害事實發生,即可向檢警機關提出報案訴追。

而前男友要求以「繼續男女朋友交往」,並以電話不斷騷擾,造成小英不安寧,構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上之「性騷擾」?依該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要先檢視男友的打電話行為是否「不受歡迎,違反依依意願」。

又前男友有行為是否「已使心生懼怕或不當影響依依正常生活之進行。」因而已構成「性騷擾」的要件?如果是,便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規定向男友所屬機關或僱用人老闆提出申訴,進而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嚇阻前男友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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