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多年,先生常以三字經等不堪言辭辱罵。

想要離婚,但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為剛拿到長期居留證,所以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我辦理身分證?我可不可以自己去辦?

版主開示:照片 040.jpg

先生經常辱罵已經構成精神虐待,可依民法第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也可聲請保護令。

如果離婚的同時取得兒子的監護權,則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並且在法定時程內辦理身分證,居留權利將不受離婚的影響。

辦理身分證時,需要由依親對象(即配偶)出具保證書,但如果先生無故不出具保證書,得以另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當妳的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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