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子與太郎離婚已12年,兩人育有一子,監護權歸亞子,但離婚協議書上並沒有提到兒子的扶養費。亞子現在失業中,經濟頓失,害怕扶養不起兒子,因此想要向前夫太郎索取過去12年來積欠孩子的教育、生活費用,ok嗎?

 

版主開示:

扶養費通常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各自分擔一半的費用,而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這個扶養義務不會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在本案例中,正因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沒有約定子女扶養費應由何人負擔之條款,所以關於子女扶養費之分擔額,要依法律的規定處理之。

過去12年來的子女扶養費,既然都是由亞子一人獨力承擔,等於是亞子代替太郎支付了他所應該分擔的另一半的金額,當然亞子可以透過訴訟之方式向追討過去這12年來,所代為支出之子女扶養費,同時也可以一併請求太郎往後要按月支付一定金額的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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