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年前協議離婚,雙方協議小孩監護權歸前夫,每星期六我有探視小孩的權利。離婚後,我每星期六與小孩團聚一天;但近一個月,前夫卻以太晚將小孩送回、甚至以「小孩不願意見你」等理由,拒絕我每星期探視小孩的權利。做為母親的我,該如何是好?

 

照片.jpg 版主解析:

離婚後未任監護人之一方,與子女之間的會面交往權利(俗稱探視權),乃是父母與子女雙方的基本人權,不容任意侵犯,畢竟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孩子享受父愛或母愛的機會。因此,妳絕對有權利要求探視子女。

但是由於離婚協議書乃是私人契約,不能夠強制執行,因此,麗珠必須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還可以要求將小孩帶回家中住二天),待法院裁定下來之後,妳就可以拿法院的裁定書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常執行處的做法是:由執行處發出執行命令,命令前夫將小孩交付給妳探視,倘若前夫不遵守執行處的命令,那麼執行處就會科罰每次3萬元到30萬元不等的「怠金」,一直連續罰到將小孩交給妳探視時為止。

因此,願妳勇敢站出來為自己及小孩爭取相聚的權利,而不必再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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