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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8歲時父親去世,沒有留下遺產。但我卻因父親為他人保證欠銀行200萬元債務,當時我(民國94年)沒錢也沒有管,但是民國95年銀行起訴要我還錢,且有法院判決。

今年4月23日,收到法院的執行處發給公司及扣押薪水三分之ㄧ的命令。我該怎麼辦呢? 

照片.jpg 版主解析

今年初修正的繼承編及施行法,未成年人就其繼承債務(包含保證債務),負限定責任。換言之,若繼承0元,但父親欠債200萬元,玉妳只要還0元就可以。

但因銀行在修法前便取得法院判決,而於法律修正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妳可以向法院執行處就上述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證明該200萬元債務已超過妳繼承的財產,而薪水非繼承財產,是自己的固有財產,請求法院撤銷扣押命令並停止強制執行。法院經審酌後,若認為事實正確,將會撤銷已發的扣押薪水命令。

今年4月22日立法院又通過新修正法律(尚未公布生效),對於之前發生的成年人繼承父母的保證債務,亦可適用修法後的「限定」責任規定。也就是說在今年4月22日之前,即使是成年人,只要他繼承的是父母對他人保證所生的債務,也會比照未成年人的情況辦理因此,即使在父親過世時,已滿20歲,沒有辦拋棄或限定繼承,仍可就保證債務適用限定繼承責任的主張,可比照上述方法辦理。但是,如果在法院執行前,已還銀行一些錢,就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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