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程式設計公司上班,一天老闆上班時突然無故叫我當天離職,並且拿出一張「離職申請書」要我簽名後離開,蓉儀因受辱沒想便簽名。

事後越想越不甘心,便向老闆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老闆說是我自行請求離職,我可申請市府勞工局調解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

 

版主解析

一般人應可判斷,老闆不能無關理由而開除員工;所以即 使令員工簽張「離職申請書」,也不生合法終止僱傭關係的效力,因此實際上你仍是公司員工,因為如此,此時你可選擇是否離開公司還是繼續留任。

繼續留任的話,可請求老闆讓你服勞務,不管老闆同不同意,都可以向老闆要求給付薪資。如果顧慮兩邊關係已破裂想離開,你應該在當日(知道老闆違法開除時)起三十日內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向公司表示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才可進一步請求資遣費。

實務上被迫非法離職的員工,往往疏忽於三十日內清楚表示「解雇雇主」以致難追討資遣費等。曾有法院判決表示只要勞工「在調解時主張要資遣費」,解釋上應可認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然而畢竟不是法院一致的見解,所以如果在三十日內向老闆表示依法終止僱傭關係,那麼打官司就贏面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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