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在民國88年時往生,因為父親有300萬的債務,而媽媽更早前已過世,於是我便辦理拋棄繼承。

但我的奶奶不清楚法律的規定所以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奶奶在民國91年時去世,由於不知道奶奶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我認為奶奶沒有債務問題,所以並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但在最近卻收到銀行的催繳通知才發現自己需要繼承300萬的債務,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之前在父親去世時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但現在300萬的債務又回到自己身上,想問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

 

 詳解:

父親死亡時所有的繼承人為妳,因為妳拋棄繼承,父親的債務便由後順序的奶奶全部繼承,而此債務,於奶奶死亡時,因妳是奶奶的繼承人,因為未拋棄繼承,所以自然又繼承了奶奶的債務。

而妳繼承奶奶的財產及債務,稱為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若奶奶的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就是奶奶的遺產原應由她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妳的父親)來繼承,但因父親在奶奶往生前便去世,所以父親對阿梅奶奶繼承的權利便轉由妳來繼承。

白話的說就是「隔代繼承」,由孫輩繼承兒輩原有的繼承權。

針對隔代繼承債務,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3條之ㄧ做出變更,使得在民國98年06月10日前已發生的代位繼承,如果繼承人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時,繼承人得主張他僅就所得到的遺產限度內來清償繼承的債務。因此妳遭銀行追討時便可以此來主張限縮債務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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