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甲欠款不還,債權人乙自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以求救濟,乙
        若私自取貨抵償債務,自不合法,應論以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
        。
     乙說:(否定說)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乃以強暴脅迫為其構成要件,因
        債務人甲已逃匿躲債乙至甲之商店搬貨抵債時,甲並未在現場,乙
        並無施強暴脅迫之可能,不合該條構成要件,自不能以強制罪。

審查意見:多數採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採乙說。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資料來源: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5 輯 160 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law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