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修正之刑法第28法修
    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
    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
    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
    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
    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經比
    較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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