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要買小明的房子,雙方先簽訂了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載明房地買賣價格新台幣500萬,約定「買賣付款方式依照一般不動產付款程序進行,

正式簽約時間由買賣雙方議定」,同時老張交付給小明新台幣10萬元作為訂金,之後小明因故反悔不賣,就未再與老張簽訂正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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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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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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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媽媽以500萬元向法院標購法拍屋,權利移轉登記後即委託房屋仲介公司出售該房屋,委售底價為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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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躲拉於婚前積欠阿財嫂會款60萬及銀行二0萬
信用卡債務,於結婚後,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銀行二0萬
債務.潘躲拉先生生意失敗欠吳董120萬,潘躲拉婚後存款120萬及購置房屋乙棟價值600萬,
上例吳董可以向潘躲拉請求多少金額?
解說如下:
 按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
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所明定。
又婚前債務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婚前積欠阿財嫂尚未清償之60萬元債務,
不得列入潘躲拉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然其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銀行二0萬債務.
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即上開法條中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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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公有土地亂象:新草衙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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