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
- 7月 01 週四 201021:16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被告接受義務勞務執行須知
- 7月 01 週四 201021:10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制度簡介
一前言近年來,社會結構急遽變遷,在此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牽引著價值混淆道德倫理規範瓦解個人主義盛行等脈動,導致社會紛亂,犯罪問題層出不窮因而法務部規劃以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並針對近年來的犯罪狀況及其趨勢,參酌國際刑事政策的走向及國民法意識的變遷等因素,訂出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二法律規定
- 1月 23 週六 201010:47
罵警是敗類 被罰3萬元
黃姓男子今年6月騎機車行經台北市羅斯福路與金門街口時,因逆向行駛,後來又騎上人行道,被中正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2員警發現攔查,未料,黃某卻口出惡言,大罵警察是敗類,台北地檢署偵查後,檢方考量被告有憂鬱症傾向,加上已向警方道歉,並書立悔過書,昨依妨害公務罪嫌做出緩起訴處分,並要求他需向國庫支付3萬元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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