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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1 週四 201021:16
  •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被告接受義務勞務執行須知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告訴人之聲
        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己履行之部分,
           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二、接受義務勞務者,除應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外,於履行勞務時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應隨時主動聯絡。
(二)嚴禁吸煙、喝酒、吃檳榔。
(三)應服裝整齊,不得遲到早退。
(四)服從執行機構之督導,不得妨害執行機構秩序。違反前開事項,情節重大時,
          檢察官得作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參考。
三、接受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者,於履行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保險等需要,均由被告自行負責。
四、因戶籍,希望移轉其他地檢署繼續執行義務勞務者,應事先備妥戶籍謄本向觀護人室提出聲請。
五、觀護人會不定期訪視被告接受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之情形,請被告恪遵規定,尤其其不得託人頂替執行,否則,
       除將被撤銷緩起訴處分外,更須負擔偽造文書等其他刑責。
六、原則上觀護人會指定被告至同一執行機構接受義務勞務,但如有移轉或協助其他機關(構)執行勞務之必要時,本
       署方會再另行通知。
七、接受義務勞務者,於分配義務勞務單位後,20天內主動與義務勞務機構報到,報到後每個禮拜至少應服義務勞務4
       個小時,違反前述事項,檢察官得作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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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不起訴/緩起訴/公然侮辱/毀謗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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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1 週四 201021:10
  •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制度簡介

一、前言
        近年來,社會結構急遽變遷,在此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牽引著價值混淆、道德倫理規範瓦解、個人主義盛行等脈動,導致社會紛亂,犯罪問題層出不窮。因而法務部規劃以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並針對近年來的犯罪狀況及其趨勢,參酌國際刑事政策的走向及國民法意識的變遷等因素,訂出「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二、法律規定
         本(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同年二月八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特別增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考量社會公益,並兼顧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之前提下,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輕微犯罪者,經被告同意,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三、對輕微犯罪者在自由刑之外課以「負擔」的好處
(一)對政府而言:
        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徒刑拘役 之執行,在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但國家財政困窘,監獄內處遇擁擠,相關配套措施不足,不但無法完成行刑之目的,且有與獄友交換犯罪經驗與切磋犯罪技巧之弊。因而,為避免輕微犯罪者進入審判程序及監獄執行自由刑,而以社區處遇的方式,課被告一定之「負擔」,對政府而言,除減輕財政負擔外,更能使刑罰權發揮威嚇與教育的作用。
(二)對被告與被害人而言:
         緩起訴義務勞務之對象,均為輕微犯罪或過失犯罪者,故為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檢察官得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符訴訟經濟及使用者付費原則,檢察官得命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更間接避免監獄內處遇,所衍生之家庭問題或製造犯罪因素。
(三)對社會而言:
         如將犯罪輕微者送入監獄內執行自由刑,受刑人因刑期屆滿遲早都會出獄回歸社會,社會如置之不理,社會問題、犯罪問題仍將接踵而至。犯罪問題來自社會,必須由社會來處理;加以政府資源有限,民間資源無窮,惟有結合社會力量,積極推動緩起訴義務勞務制度。檢察官對輕微犯罪者,基於公益之考量,命被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其「義務勞務」,即屬「社區處遇」之一環,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如能協助
、配合辦理「義務勞務」,其真摰之努力,除可作為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比參考依據及核撥補助款外;嗣後檢察機關亦可就其他符合緩起訴之案件,考量命被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以作為推動業務之用。
四、我們的期盼
         最好的刑事政策,也是最好的社會政策,給國人一個優質的生活環境,一直是法務部努力的目標。但「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關緩起訴義務勞務之良法美意是否落實,其成敗關鍵在於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之協力。為增進公共利益,我們期盼公益團體、社區、地方自治團體等協力、配合,依檢察官之處分,妥善安排被告至相關地點為社會服務、文書處理、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灘、淨山、環境整理、生態巡狩、交通安全、犯罪預防宣導等各項義務勞務。我們誠摰的邀請!歡迎您的參與|共同擔任「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制度」的推手,以建構安和樂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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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不起訴/緩起訴/公然侮辱/毀謗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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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3 週六 201010:47
  • 罵警是敗類 被罰3萬元

黃姓男子今年6月騎機車行經台北市羅斯福路與金門街口時,因逆向行駛,後來又騎上人行道,被中正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2員警發現攔查,未料,黃某卻口出惡言,大罵警察是敗類,台北地檢署偵查後,檢方考量被告有憂鬱症傾向,加上已向警方道歉,並書立悔過書,昨依妨害公務罪嫌做出緩起訴處分,並要求他需向國庫支付3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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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不起訴/緩起訴/公然侮辱/毀謗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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