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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物權契約... 共有/持分/夫妻 分管土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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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6:08
  • 大白天偷電視 貨車駕駛被拖行



一位物流公司駕駛送貨到彰化,有小偷趁他在卸貨不注意時,搬走一部液晶電視,貨車駕駛發現後立刻追上前,沒想到小偷竟然開車要落跑,還將貨車駕駛拖行了2、3百公尺,嫌犯看駕駛不放手,最後才歸還電視,開車逃跑,隨後被警方逮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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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3 週六 201015:02
  •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有哪些犯罪不予減刑?

以目前政府重點打擊之犯罪,分別為下列六大類型:
一、     黑金案件:例如貪污、金錢暴力介入選舉、金融犯罪。
二、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例如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未經許可製造賣槍砲彈藥、人口販賣、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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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竊盜/強盜/搶奪/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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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7 週日 201019:08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6 號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4年5月版)第 321-333 頁






法律問題:甲受乙寄放、代藏具殺傷力手槍一把、子彈五發,嗣甲又將該槍彈寄放在 丙處,隨後丙經警查獲。問:甲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寄藏槍、彈罪。 (槍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 甲並非槍彈之所有人而僅係受寄代藏,從而其並無處分、轉讓之權 能,是甲並無轉讓之主觀意思,雖又將槍彈轉交付與丙,仍僅應論 以『寄藏槍彈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一四○五號判決參照) 

 乙說:轉讓槍、彈罪。 (槍砲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 關於槍砲條例所定就具殺傷力槍、彈之持有、出借、出租、轉讓、 販賣等犯行之處罰,目的在於認為具殺傷力『槍彈』對於『破壞社 會安全秩序潛在危險性』之法益侵害,而該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基本 上係存在於槍彈持有之主體,因而除了處罰持有者,尚進一步針對 『出借、出租、轉讓、販賣槍彈』等存在或移轉此危險源之行為主 體加重處罰,乃在於『持有槍彈者』將槍彈『移轉』與原持有者以 外之第三人後,已經使得槍彈存在之危險性擴張至第三人處而擴張 了該潛在危險性,故只要有『槍彈』自不同主體間移轉占有之交付 事實存在,不論行為主體間究竟基於移轉所有權 (販賣、轉讓) , 抑或係有償 (出租) 無償 (出借) 之間接占有關係,甚至移轉主體 是否擁有所有權,在所不問,僅問該移轉占有之行為是否擴張了該 對於法益危險之侵害範圍。從而本例無論甲是否有處分槍彈之所有 權,甲仍成立轉讓槍、彈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研討結果: (一) 討論意見甲說第二行「甲並非槍彈之所有人而僅係受寄代藏,從而其 並無處分、轉讓之權能,是甲並無﹒﹒﹒」修正為「依題意甲並非槍 彈之所有人而僅係受寄代藏,是甲並無...」。 (二) 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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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竊盜/強盜/搶奪/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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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7 週日 201017:51
  • 法律問題:甲向乙借款十萬元,屆期不還,並逃離他處,躲避債務,乙遂逕至甲已關閉之商店搬取貨品,問乙是否觸犯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 ?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甲欠款不還,債權人乙自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以求救濟,乙
        若私自取貨抵償債務,自不合法,應論以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
        。
     乙說:(否定說)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乃以強暴脅迫為其構成要件,因
        債務人甲已逃匿躲債乙至甲之商店搬貨抵債時,甲並未在現場,乙
        並無施強暴脅迫之可能,不合該條構成要件,自不能以強制罪。
審查意見:多數採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採乙說。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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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竊盜/強盜/搶奪/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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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1 週一 201016:00
  • 善意受讓 公開市場不算買贓

母親常向菜市場攤販買到比一般店家還廉價的日常用品,我很擔心攤販賣的是贓物會惹麻煩,常勸母親不要再買,但母親說那是跳樓大拍賣,還是貪小便宜繼續買,請問若因此不小心買到贓物,是否有刑責?
解析:
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是針對明知是贓物而買入者,才會有處罰規定,只要消費者能舉證,購物時不知道商家賣的是贓物,例如有人證或其他證據,即使買到相對價格低廉的物品,仍不會有收受贓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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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竊盜/強盜/搶奪/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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