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解說
一、 前言
證人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二月九日總統公佈施行;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公佈。證人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於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是有鑑於現代犯罪活動在隱密特性,逐漸趨向國際化、組織化、專業化、智慧化、科技化,欲以傳統查緝犯罪思維實已難有突破,因此一方面加強執法人員士氣,另一方面加強打擊犯罪效能,制定證人保護法,使人權及治安兩者兼顧,可謂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所謂證人,乃訴訟上對於法律有關事實,就其所知覺或親自見聞所得而為陳述之第三人。在傳統刑事訴訟一向以發現犯罪事實及保障被告人權為兩大主題之下,刑事司法程序向來只關注被告權利之維護,證人的地位顯然不是很受重視,證人除了得申請旅費外,似乎毫無利益、權利可言,這種現象在早期犯罪形態中,在正義感驅使下出庭作證或有可能,但是在一些重大犯罪或組織犯罪,證人很容易遭到犯罪行為人的報復。因此當國家希望證人為公益而作證的同時,國家便負有保護證人,並排除危害的義務,甚至給予獎勵以補償其所承擔的危險,才不失均衡。
一、 前言
證人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二月九日總統公佈施行;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公佈。證人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於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是有鑑於現代犯罪活動在隱密特性,逐漸趨向國際化、組織化、專業化、智慧化、科技化,欲以傳統查緝犯罪思維實已難有突破,因此一方面加強執法人員士氣,另一方面加強打擊犯罪效能,制定證人保護法,使人權及治安兩者兼顧,可謂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所謂證人,乃訴訟上對於法律有關事實,就其所知覺或親自見聞所得而為陳述之第三人。在傳統刑事訴訟一向以發現犯罪事實及保障被告人權為兩大主題之下,刑事司法程序向來只關注被告權利之維護,證人的地位顯然不是很受重視,證人除了得申請旅費外,似乎毫無利益、權利可言,這種現象在早期犯罪形態中,在正義感驅使下出庭作證或有可能,但是在一些重大犯罪或組織犯罪,證人很容易遭到犯罪行為人的報復。因此當國家希望證人為公益而作證的同時,國家便負有保護證人,並排除危害的義務,甚至給予獎勵以補償其所承擔的危險,才不失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