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1條第 5 款亦有明定。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包括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亦屬之 )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82號、86年度台上字第688 號、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及98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判決意旨闡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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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的產業結構促成了變動的勞動型態,非典型的勞動型態在現今社會產生越來越多的問題,派遣勞動的勞資關係就像沒有結婚證書的夫妻,沒有法律的保障。
透過兩個三角形做了簡單清楚的解說(圖一),我們對於外包及派遣也有了新的了解,外包與派遣其實是很不一樣的兩種勞務關係,外包是將工作固定發包給勞工,是一種勞務承攬的關係,這是全球化下的結果,事業單位為了節省成本的做法,然而派遣是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還有勞工的一種三角關係,他代表的是勞工的權益容易被派遣公司所忽略,因台灣現在並沒有相關的立法通過,不能保障派遣勞工的任何權益。
這是一個直接與間接的問題,派遣是合法的契約關係,要立法約束訂定遊戲規則,因為這樣的契約關係並未違反民法的契約公序良俗,三方當事人約定與契約自由原則的這些界線,因此派遣勞動在形式上是不違法的。在這樣不正常的勞動關係裡,派遣公司是最大的利益者,我們應該制訂法令將這樣的勞務關係約束,讓他回歸到正常的勞務關係才是有保障的做法。其實台灣存在著好的派遣公司,在這樣的公司裡,派遣勞動完全合乎正常的勞雇關係,我們應該保障這樣的勞務關係正常化,剔除那些不合法的派遣公司。上圖兩個三角形做了簡單清楚的解說才明白原來社會上存在著這樣的公司,對於派遣公司執照制是立法必要的,因為立法是對於勞工的基本保障是有力的途徑。elaw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681)
勞工法令有強制性質,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應以雇主實際作為為準。茲就行政解釋令及司法實務簡述之:1.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內政部74.07.25台內勞字第332242號)。elaw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544)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家屬主要經濟來源,所以工資保障非常重要,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中有工資保障的規定,當事業單位在正常營運時,固然可以達到工資保障的效果,然而事業單位若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則積欠勞工的工資,恐怕沒有能力償付。
政府為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加強對工資的保障。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6個月部份,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不能獲得清償時,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可將積欠的工資代墊給勞工,勞保局再向雇主請求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基金的收繳及墊償有關業務則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有關基金提繳、墊償與管理的規定,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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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專章入法 是福是禍?
更新日期:2010/07/20 09:05
「派遣專章入法 是福是禍?」(黃悅嬌報導)
口號:『不當派遣女王,要正式僱用!』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新竹縣、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及團結工聯等勞工團體代表日前在勞委會前廣場發出怒吼。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袁孔琪批評,派遣勞工其實是次等勞工,勞工團體喊了好多年「禁止派遣、我要正職」,但勞委會卻研擬「派遣專章」,要讓派遣工作合法化,讓更廣大勞工受苦。『大家在電視上看到(派遣)女王風風光光,大家沒看到派遣是什麼?派遣是當次等勞工。』
曾經在國美館擔任外語導覽員的蔡小姐表示,雖然她負責導覽,經過國美館面談,但雇用她的是負責展場安全的保全公司,她的正式職稱其實是保全員,她一直到工作好一陣子才知道自己是被保全公司派遣到展場工作的導覽員。『不要說產假,我們連婚、喪假都不可能有。公司說我們薪水是兩萬五,我們自己暗中調查才發現國美館那邊透露息是每個人頭是三萬三,八千塊是派遣公司抽走的利潤。』
勞委會積極研擬修正勞基法,增訂「派遣專章」,目前勞委會法規會已通過相關草案,即將提送勞委會委員會議討論定案後送行政院審議。
派遣專章明訂,醫事、保全、航空、航海、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員、採礦人員等六大類禁用派遣,派遣比例不得超過受僱員工3%,但經工會同意者,可達20%,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草案中的派遣比例已比最初版本限縮許多。『原來我們是10%到30%現在經討論後訂在3%以下僱用派遣勞工,若要僱用到3%-5%,要經勞資會議同意,若5%到20%要經工會同意。』
全產總秘書長謝創智質疑,勞委會只以負面表列限制六大產業使用派遣,恐讓台灣步入日本後塵,讓大量勞工淪為派遣。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抨擊,禁止派遣工作是大是大非的問題,跟比例多少無關,「不該用派遣人力的工作就不能用」。勞委會的修法是替企業與政府機構「開後門」。『雇主的心態會是雖然你有管控,但我坐三望四,坐四望五,慢慢偷跑,勞工在失業率高工作難找,不敢去檢舉,勞委會也抓不到,派遣問題將更加普遍被濫用。』
勞委會官員表示,業界因應國際競爭與產業轉型,人力資源運用改採彈性運用策略,因此,勞動派遣的工作型態已行之有年,人力供應業也早在民國87年4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但因近年來派遣被濫用的情事,時有所聞,政府不能漠視勞動派遣存在的事實與保障不足的現況,因此,才會進行派遣勞工保護法制的研擬工作。此次修法重點,特別加重「要派公司」的責任。『本次修法重點,加重要派單位也就是使用派遣勞工單位的責任,共同僱主責任,也就是視同僱主責任,如就業歧視、性騷擾,安全衛生事項,另外,派遣公司有積欠工資時,派遣勞工可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工資。』
劉傳名也說明,日本的社會背景與立法方向與我國有所不同,日本主要因為登錄型派遣的濫用,而產生了不良影響,近來日本政府也提出修正案,採取禁止登錄型派遣的立法方向。本次勞基法修正草案中,也是明文禁止登錄型派遣公司,並配套立法。『我們採取負面表列方式處理時,當然要搭配總量規定來防止派遣被濫用。』
勞委會在審定送出勞基法修正草案前,分別邀請政府、勞方、資方三方座談,但勞工團體不領情,團結工聯會長陳德亮砲轟,派遣公司「就像收妓女血汗錢、皮肉錢的老鴇」,完全不需要付出勞力就能收錢,而政府竟還修法讓其合法化,這種「合法剝削勞工」立法一旦通過將「禍延子孫」。『勞委會王如玄主委、馬英九總統,你們如果通過這個法禍延子孫!』
勞工團體拒絕為「派遣入法」背書,揚言激烈抗爭到底。
「派遣女王」的美麗與哀愁,有誰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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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程式設計公司上班,一天老闆上班時突然無故叫我當天離職,並且拿出一張「離職申請書」要我簽名後離開,蓉儀因受辱沒想便簽名。
事後越想越不甘心,便向老闆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老闆說是我自行請求離職,我可申請市府勞工局調解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
版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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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國輝任職的台商公司派他到中國上班,原本工作合約是必須在中國工作一年,而工作滿3個月,卻只領到1個月的薪水,連往返台、中之間的機票花費也是自行負擔。
版主開示:
依民法規定,積欠工資有5年的請求權,就算有違約金部分,積欠工資仍要照付,同時違約金金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但機票費用部分,勞工需負舉證之責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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