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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4 週日 201112:14
  • 贍養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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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離婚/子女監護/贍養費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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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13 週五 201123:31
  • 結婚後一方已被受監護宣告,可否由另一方及其被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同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


8.jpg  案例:
甲男與乙女於96年結婚,現甲男於97年受監護宣告(原民法第十五條為禁治產宣告,修法改為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乙女可否取得甲男之監護人甲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同協議離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辦理離婚之登記?

法律意見:
1.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規定,且兩願離婚為身份權之行使不許代理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意思之表示自非法所不許。










裁判字號:


29 年 上 字第 16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5、4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6、5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3、5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7、46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3、1049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103 條  ( 71.01.04 ) 
民法 第 1049 條  ( 74.06.03 ) 


要旨:



兩願離婚,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 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法律行為之效 果意思者不同,自非法所不許。本件據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提議與被 上訴人離婚,託由某甲徵得被上訴人之同意,被上訴人於訂立離婚書面時 未親自到場,惟事前已將自己名章交與某甲,使其在離婚文約上蓋章,如 果此項認定係屬合法,且某甲已將被上訴人名章蓋於離婚文約,則被上訴 人不過以某甲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並非以之為代理人,使之決定離婚之 意思,上訴理由就此指摘原判決為違法,顯非正當。 



2.依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法定要件)「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或第1052條第二款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生活...之規定,建議乙女逕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3.於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由乙女「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文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等,至戶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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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離婚/子女監護/贍養費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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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日 201017:39
  • 結婚後一方已被受監護宣告,可否由另一方及其被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同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


案例:
甲男與乙女於96年結婚,現甲男於97年受監護宣告(原民法第十五條為禁治產宣告,修法改為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乙女可否取得甲男之監護人甲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同協議離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辦理離婚之登記?

法律意見:
1.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規定,且兩願離婚為身份權之行使不許代理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意思之表示自非法所不許。











裁判字號:


29 年 上 字第 16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5、4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6、5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3、5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7、46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3、1049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103 條  ( 71.01.04 ) 
民法 第 1049 條  ( 74.06.03 ) 


要旨:



兩願離婚,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
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法律行為之效
果意思者不同,自非法所不許。本件據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提議與被
上訴人離婚,託由某甲徵得被上訴人之同意,被上訴人於訂立離婚書面時
未親自到場,惟事前已將自己名章交與某甲,使其在離婚文約上蓋章,如
果此項認定係屬合法,且某甲已將被上訴人名章蓋於離婚文約,則被上訴
人不過以某甲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並非以之為代理人
,使之決定離婚之
意思,上訴理由就此指摘原判決為違法,顯非正當。



2.依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法定要件)「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或第1052條第二款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生活...之規定,建議乙女逕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3.於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由乙女「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文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等,至戶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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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離婚/子女監護/贍養費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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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日 201016:33
  • 結婚後一方已被受監護宣告,可否由另一方及其被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同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


  案例:
甲男與乙女於96年結婚,現甲男於97年受監護宣告(原民法第十五條為禁治產宣告,修法改為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乙女可否取得甲男之監護人甲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同協議離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辦理離婚之登記?

法律意見:
1.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規定,且兩願離婚為身份權之行使不許代理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意思之表示自非法所不許。










裁判字號:


29 年 上 字第 16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5、4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6、5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3、5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7、46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3、1049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103 條  ( 71.01.04 ) 
民法 第 1049 條  ( 74.06.03 ) 


要旨:



兩願離婚,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 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法律行為之效 果意思者不同,自非法所不許。本件據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提議與被 上訴人離婚,託由某甲徵得被上訴人之同意,被上訴人於訂立離婚書面時 未親自到場,惟事前已將自己名章交與某甲,使其在離婚文約上蓋章,如 果此項認定係屬合法,且某甲已將被上訴人名章蓋於離婚文約,則被上訴 人不過以某甲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並非以之為代理人,使之決定離婚之 意思,上訴理由就此指摘原判決為違法,顯非正當。 



2.依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法定要件)「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或第1052條第二款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生活...之規定,建議乙女逕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3.於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由乙女「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文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等,至戶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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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離婚/子女監護/贍養費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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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4 週三 201011:24
  • 贍養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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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25 週五 201010:04
  • 愛不是占有-不得不利用抓姦方式離婚?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近社會環境在改變,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罪無法忠實適時反映社會規範之新趨勢,故提倡通姦除罪化。我個人以多年來從事婚姻諮商的經驗來看,我贊成通姦除罪,除掉刑法的通姦罪,而落實加強民法中夫妻財產分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配偶的自身權益,有其必要性。
根據法界的統計數據顯示,真正因為通姦而被判刑的個案不多,就算通姦罪名成立,也只判易科罰金,對無罪的一方沒有實質的補償。反而,因為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加上確實要提出令人不堪的證據,使當事人身心受創的案例,卻比比皆是,況且夫妻對簿公堂,孩子夾在父母間,情感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另外有一些性侵的案例,因為罪證不足,之後反被對方配偶反告通姦罪名成立,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是情何以堪。因此就法律層面來看,通姦罪似乎只成為一吐怨氣的工具,對婚姻是沒有實質的保障的。
而就情感層面來看,長期平淡的夫妻生活,忘了營造親密關係,或夫妻間互動有問題,使第三者有乘虛而入的機會。所以配偶有外遇,應回頭反省夫妻關係的問題,重新省思自己的需求,化危機為轉機,說不定找回自己另一個天空。而且在一些追訴通姦罪的案例中,妻子願意撤回告訴,選擇原諒配偶的比率較高,最後演變為「兩個女人的戰爭」,顯然通姦罪對婦女較不公平的。
我們事務所有些案件是不得不利用抓姦方式而判決離婚的;而我一直認為:好聚好散,妥善處理離婚,把傷害降到最低,是明智的選擇。「愛」不是「占有」,能捨才能有得,所以照顧好自己的一切,才是追求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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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離婚/子女監護/贍養費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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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5 週一 201017:01
  • 簡訊可當成離婚 證據嗎?

照片.jpg
我結婚後2年,先生便常常不回家過夜,之後發現有外遇的狀況,於是便傳簡訊給先生要求離婚,但先生都沒有回應。
2天前先生突然要求離婚,但我現在不願意離婚,先生說之前我所傳的離婚簡訊可以做為訴請離婚的依據,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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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5 週一 201013:57
  • 我可以把前夫戶籍遷出嗎?

照片 012.jpg

白目子因為卡債的問題與白目嫂離婚,離婚手續辦妥後,白目子就搬離家中,從此失去聯絡。

由於原先白目子的戶籍設在的白目嫂娘家,離婚之後並未遷出,所以在離婚之後,仍有大批債主上門催討債務,讓白目嫂感到不堪其擾,有什麼辦法可以讓白目子的戶籍遷離娘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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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4 週日 201010:14
  • 我可以要求男友養育小孩嗎?

我與男友交往,在得知懷孕後告知男友,男友竟說他已經結婚,痛苦之餘還是決定生下孩子,而男友從此也不再聯絡。 獨自扶養孩子至今三年多,原本不想再跟前男友有任何瓜葛,但因經濟負擔愈來愈沉重,我認為孩子的生父應該也要負擔一半的費用,因此想要跟前男友要孩子的生活費用,卻遭前男友拒絕。我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爭取孩子的生活費用嗎?
 
照片.jpg 版主解析:
父母對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縱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有請求生父認領及扶養之權利。而父母之間對於扶養義務之分擔,原則上是由父母各負擔一半的扶養費用,但仍然可以衡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實際照顧孩子的勞務之付出等情形而加以斟酌調整,經濟能力較佳或是勞務付出較少的一方,應該分擔比較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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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4 週日 201009:51
  • 離婚 擔心財產分一半?


我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先生在20年前離家出走;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竟然回來要與我離婚,但要求現金500萬,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
我非常生氣,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我買一棟房子,名字是登記在我名下,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我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
 版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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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離婚/子女監護/贍養費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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