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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物權契約... 共有/持分/夫妻 分管土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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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3 週六 201123:29
  • 被告以外之人(即告訴人/證人/鑑定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可否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
    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 159
    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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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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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3 週一 201106:52
  • 消費者申訴銀行產品或服務須知

DSCF0312.JPG
  一、申訴案件的範圍
如果您與金融機構有存款、放款、匯款或其他業務往來,而對該金融機構的服務或產品有任何疑問或不滿時,您是否不知如何尋求支援?本須知提供您各種申訴管道,並建議您有效的處理程序,以協助您儘速解決問題。但是,為了保障您私法上的權力,如果您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即將屆期的壓力,請您務必與您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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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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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2 週日 201018:48
  • 債務人數人分居不同縣市,該向何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是多少?

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共同管轄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聲請費用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如下表: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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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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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7 週三 201013:29
  • 無力繳納訴訟費用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

8922_201007050907181SZQm.jpg   
 案 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0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98年度家補字第
000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聲請人之
主張核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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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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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6 週一 201012:01
  •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法院名稱管轄區域地址電話
台北地方法台北市 -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中山區 松山區
                信義區 文山區
台北縣 - 新店市 坪林鄉 石碇鄉 烏來鄉 深坑鄉
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02)2314-6871
公證處 -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
段248號
(02)8919-3866

士林地方法院


台北市 - 士林區  大同區  北投區  內湖區  南港區
台北縣 - 石門鄉  八里鄉  淡水鎮  三芝鄉  汐止市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02)2831-2321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市  永和市  中和市  三峽鎮  鶯歌鎮  樹林鎮
土城市  三重市  蘆洲鄉  新莊市  泰山鄉  五股鄉
林口鄉
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138號
(02)2261-6714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縣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03)339-6100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市 新竹縣新竹市中正路136號
(03)521-0022
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縣宜蘭市渭水路51號
(03)932-4190
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市
台北縣 - 瑞芳鎮  平溪鄉  雙溪鄉  貢寮鄉  金山鄉
                萬里鄉
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02)2465-2171
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037)333-275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市  台中縣台中市自由路一段91號
(04)2223-2311
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04)2224-2590
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2段240號
(04)834-3171
雲林地方法院雲林縣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05)633-6511
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縣  嘉義市嘉義市中山路94號
(05)278-3671
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縣  台南市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06)295-6566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縣  高雄市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07)216-1418
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9號
(08)755-0611
澎湖地方法院澎湖縣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8號
(06)927-0105
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03)822-5144
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縣台東市博愛路128號
(089)3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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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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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6 週一 201008:48
  • 初入職場及打工,多一分小心,就多一分安心

隨著學期結束,畢業學生即將投入就業市場,且暑假期間長達2個月,部分在校 學生也會趁這段時間打工賺取學費或零用錢,律師提醒初就業或
打工學生,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多一點小心謹慎可避免淪為不肖業者虛報或浮報薪資的對象。部分不肖業者為逃漏稅負,常利用職場新鮮
人涉世未深或不懂稅法之弱點,盜用求職者個人資料,以其為人頭而虛報薪資,職場新鮮人在求職面試時,除要 注意自身安全外,不要隨意將身分證件交給業主保管,以防被盜用或作其他不法用途。此外,向雇主領取薪資時,應確實核對薪資表填載之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收到雇主開立之扣繳憑單應詳加核對是否正確,並儘
量保留領取薪資之相關憑證資料,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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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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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09:35
  • 有期徒刑最長要關多久?

0.jpg
 經常關懷社會百態的人,最近一定在新聞媒體上得到兩則有關身居摘奸發伏,追訴犯罪要職的檢察官為一審法院判處重刑的資訊。
較早的是今年五月間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的是宋宗儀檢察官,他是在雲林與嘉義兩地擔任檢察官職務的時候涉嫌弊案,被法院以受賄、聚賭抽頭等五項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三年、二年、十二年和十五年。加起來總共是四十七年,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犯罪所得一共新臺幣八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
另外一件是原在雲林地檢署擔任檢察官職務的徐維嶽,在八月二十二日被雲林地方法院依四項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同案被告中被判刑的還有他的哥哥與嫂嫂。似乎成為一個家族性的犯罪集團。由於法官認為這位身居檢察官要職的被告,憑藉職務貪污,惡性重大。做錯事又不肯認錯,所以從重量處無期徒刑。這是刑法的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中法定最重的刑度,量刑之重是法院近年來審判這類案件所不多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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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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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3 週六 201010:39
  • 繳不出裁判費?法律對無資力當事人之保護制度

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有下列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公設辯護(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
  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當事人亦得聲請),以保障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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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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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1 週四 201021:41
  • 年齡法律效果

年齡法律效果
在日常生活裏,不論男女老幼,隨時隨地都會用到法律,例如:到便利商店買東西(買賣)、向銀行貸款(借貸)、假日租小客車旅遊(租賃)、搭乘公車(運送)等民事契約,如違約就會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 不慎與他人發生車禍,必然產生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 男女結合,自訂婚、結婚以至生兒育女,自然會發生相關的親屬、親子、繼承等關係。在這些事務中,因須負法律責任,所以牽涉到行為人的能力問題。如果不分年齡大小,法律責任均一視同仁,不僅對年幼者不公平,也影響社會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設有以年齡作為歸類法律效果的指標,為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加以了解,特別整理法律中有關年齡的法律效果,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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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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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25 週五 201012:11
  • 怎樣才算妨礙家庭?

FA227-8.jpg
 通姦的定義是指已婚的人與非婚姻伴侶之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也就是說婚外情的配偶和第三者發生姦淫的行為即構成通姦。而要對出軌伴侶或者第三者提起通姦告訴,主要就是要證明兩人之間確實有通姦行為存在,因此,捉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證明婚外情的兩人確實存在通姦的行為;於是捉姦的定義可說是掌握通姦證據的行動。
捉姦確實的掌握婚外情的證據,才能夠讓法官相信被告者確實有通姦的行為產生;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錄影,或者是有證人看見兩人正在從事性行為。而如果沒有掌握到婚外情的兩人的通姦證據,則證據薄弱可能無法讓法官作出判斷。
而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婚外情的通姦行為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或者是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等的行為,都屬於妨礙家庭,依法都可以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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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興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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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點回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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