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

表見代理:本人根本未授權代理人(無權代理),惟卻創設權利外觀表見授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行之,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

隱名代理:本人根本有授權代理人(有權代理),代理人於代理行為時未表明以本人名義行之,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之,本人仍生有權代理之效果

是以,實務見解:僅以持有他人印章不構成表見代理,參考以下判例: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 當之 (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 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 ,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 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 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 責任,自屬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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