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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身障者乙武洋匡以「五體不滿足」一書成名,竟於日前坦承有第三者,此事引發台日電視媒體廣泛以道德約制層面討論,集中一致聚焦於其原本愛家勵志形象反差為主軸,誠然,不倫有強大道德上譴責,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以通姦的構成要件簡單講是指男女一方有婚姻關係之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雙方合意之性交行為日本於1947年廢除通姦罪的處罰規定(通姦除罪化但仍有民事訴請離婚及損害配偶權利之賠償問題)本文,無從作道德批判!何況自認並沒有『崇高的道德水平』,況且,偶而也有笙歌暢飲,驚鴻一瞥美女如雲之際!

『大德與小德』

論語子張篇:大德不踰閑,小德出入可也。只要大節守的住,不越出範圍,小節稍有出入並無妨。孟子梁惠王上篇亦有“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鳥獸秋天新生的細毛看得見,一大車的木柴卻看不見,也都是類似的意思。若太在意枝微末節,往往會忽略重要的部分而我們是否能以具有人性的思想宏觀呢?

從人性弱點看外遇並非罪惡

  心理學家就『外遇』動機而論:『機於本能必須與冀情愛關係得慾望取得平衡時,第三者介入婚姻之兩難情狀』由於現今社會多元化得發展,人際關係錯綜複雜,擴大了男女之間交際層面,直接影響外遇形成觸機,更加促其發生率提高。

其時!男女之間常為《幻想外遇》(或者充其量只是無對價紅粉知己或有對價商業行為),往往是因工作環境壓力所造成心理上不調適!產生之煩悶,厭倦感,想要抽離一下。此時不敢保證必有真愛!(如果是幻想式的真愛!上帝也瘋狂)因為真愛太難呢!太抽象!太主觀!所以無需自虐式的檢視自責!無需產生莫名罪惡!假設乙武洋匡非常愛慕一位童顏Baby D cup化名為恬雅美岱子的女子乙武每天在LINE留言:阿!妳的美如山高如海深 如....但是...恬雅內心非常無感而表面敷衍乙武需要被放大檢視受千夫之指嗎???

結論

乙武洋匡以「五體不滿足」一書成為公眾人物,自承有第三者,此事媒體泛以道德約制層面討論,然而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至今
除了其自己的「私德自白外沒有任何具有受過檢驗的證據證據能力!
 
請問諸公?設若乙武洋匡先生真曾有所謂外遇
顯然的與我臺灣子民之
公共利益無關,那麼任何議論只是可能失所附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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