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婷某天加完班回家的途中,注意到一名男子在住家的巷子閒晃,小婷因趕著回家沒有多加留意,男子尾隨小婷至住家門口時,突然伸手撫摸其胸部,小婷大聲呼救引來鄰居注意,男子便隨即逃走,小婷感覺到屈辱,想對男子提告,但因不知道男子的具體身分,難道小婷只能憤而做罷嗎?

版主解析:

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中小婷在自家門口突然遭尾隨男子伸手撫摸胸部,該名男子趁小婷不及抗拒,所為撫摸胸部之行為,應已涉及上述所謂性騷擾罪。

又,性騷擾罪係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如不提出告訴,警察機關無法主動調查。案例中,小婷突然遭到不明男子性騷擾後大聲呼救,男子隨即逃走,致未能當場逮到,雖因不知男子具體身分,但建議仍應向轄區警察局報案,請警察局協助調閱沿路監視錄影帶,或進行訪查過濾附近可疑人士,仍有逮到狼人的機會。

如經查明該不明男子,除應負上揭性騷擾罪之刑事責任外,另外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小婷如因性騷擾受有損害,可以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科處性騷擾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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