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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公決結果,新增訂民法繼承施行法第 1條之2第1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
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
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由
上述立法過程可知,成年之繼承人僅得就「繼承開始後
,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主張有限責任,
至於「繼承開始前,即知悉或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
保證契約債務」則無從主張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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