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勞資糾紛/勞資派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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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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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的產業結構促成了變動的勞動型態,非典型的勞動型態在現今社會產生越來越多的問題,派遣勞動的勞資關係就像沒有結婚證書的夫妻,沒有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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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有強制性質,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應以雇主實際作為為準。茲就行政解釋令及司法實務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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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s.jpg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家屬主要經濟來源,所以工資保障非常重要,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中有工資保障的規定,當事業單位在正常營運時,固然可以達到工資保障的效果,然而事業單位若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則積欠勞工的工資,恐怕沒有能力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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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專章入法 是福是禍?
更新日期:2010/07/2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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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程式設計公司上班,一天老闆上班時突然無故叫我當天離職,並且拿出一張「離職申請書」要我簽名後離開,蓉儀因受辱沒想便簽名。

事後越想越不甘心,便向老闆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老闆說是我自行請求離職,我可申請市府勞工局調解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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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國輝任職的台商公司派他到中國上班,原本工作合約是必須在中國工作一年,而工作滿3個月,卻只領到1個月的薪水,連往返台、中之間的機票花費也是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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