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家屬主要經濟來源,所以工資保障非常重要,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中有工資保障的規定,當事業單位在正常營運時,固然可以達到工資保障的效果,然而事業單位若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則積欠勞工的工資,恐怕沒有能力償付。
政府為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加強對工資的保障。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6個月部份,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不能獲得清償時,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可將積欠的工資代墊給勞工,勞保局再向雇主請求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基金的收繳及墊償有關業務則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有關基金提繳、墊償與管理的規定,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民國96年08月29日修正)
第一條 |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其有關收繳、墊償及運用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前項委託金融機構運用相關事宜,由勞保局擬定,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
第三條 |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
第四條 |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
第五條 |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
第六條 |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
第七條 |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工資墊償。 |
第八條 |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
第九條 | 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證明文件。 |
第十條 |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備申請書及左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工資收據。前項申請書應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 |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者,不予墊償。 |
第十二條 |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
第十三條 |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第十四條 |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以下簡稱工資債權),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
第十五條 | 本基金墊償之工資,應直接發給勞工;如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
第十六條 |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工資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第十七條 |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勞保局代辦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勞工請領墊償工資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
第十八條 | 勞保局受任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由勞保局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
第十九條 |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 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
第二十條 |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
第二十一條 | 勞保局取得工資債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歇業事實認定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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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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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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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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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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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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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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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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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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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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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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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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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資遣費金額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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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別請打ü |
□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 □申請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意得依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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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檢附文件請打ü |
□勞資爭議協調相關資料 □勞資爭議調解相關資料 □申請人名冊 □積欠工資明細表 □積欠資遺費明細表 |
受理號碼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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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工廠
\\\ |
þ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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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檢送積欠工資墊償名冊、積欠工資墊償收據計 5 張,請惠予墊償。以上均屬真實無訛,如有不實申請人等願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此致
勞 工 保 險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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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代表: 陳大同(印)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台北市延吉街180巷2號 電話: 27123456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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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 李達伯(印)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
地址: 台北市松江路580號 電話: 235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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