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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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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4 條第1 項所定關於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於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時得拒絕給付而已,
千代子6年前離婚,當時離婚協議書寫明前夫必須在每個月5號以前給她一萬元的贍養費,但是前夫付了半年後就不再支付,不管怎麼跟前夫要贍養費,前夫就是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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