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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9~1.JP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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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執行處限制欠稅人出境,因適用法律依據不同,其限制出境期間無不得逾5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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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意見:甲說:公司解散之後,與未經設立登記無異,而一般之公司在解散之後,往往未依法進行清算,如任其無限地使用公司名稱營業,實有害於交易之安全與對公司之管理,應依公司法第十九條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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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為公司負責人,當初媽媽與我皆是公司的董事(公司為有限公司),如今公司經營不善,並積欠稅務30萬元;而父親於一個月前身故,公司已在最近幾天正式結束,母親與我在辦完拋棄繼承後,這幾天接到國稅局的公文,要求支付積欠的稅務,不知道是否該支付  這筆稅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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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代雅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是由於公司一年多來連連虧損,千代雅子的先生很擔心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會牽連到櫻花身上,但又不曉得應該怎麼辦?到底股東責任應該負擔到什麼程度?有可能放棄股東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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