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票據法律 (12)
- Nov 27 Sat 2010 18:26
用他人的名義簽發本票之法律問題
- Nov 23 Tue 2010 19:30
用他人的名義簽發本票之法律問題
【案例】甲向乙借得新臺幣10萬元,並佯稱已得其子丙之同意,以丙之名義(或以其與丙男名義共同)簽發同額本票1紙以供擔保。嗣該本票屆期未獲兌現乙就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丙則主張該本票係偽造,該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向檢察署對甲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
- Nov 08 Mon 2010 15:35
本票裁定超過3 年時效期間,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合法
- 年齡10歲(2月26日出生、雙魚座)
- 被認為是Nickelodeon裡頭最為愚蠢的角色。
- 一隻粉紅色的海星,不過因為是動畫,海星的一個腳是頭,兩個腳是手,剩下的兩隻才是腳,也沒有鼻子及耳朵(曾經整形過,但後來鼻子被臭味薰壞)。是海綿寶寶的朋友。住在章魚哥家隔壁的大石頭底下。腦容量為32MB。
- 好吃懶做而無腦(但有時候智商卻很高,考駕照異常厲害,曾幫海綿寶寶作弊考駕照),經常一事無成,所以也被稱「粉紅大胖呆」過,甚至認不得自己的父母,對金錢認知的觀念也很差(常常認為金錢數量越少越有錢,越多則相反),但有時候也會提出聰明的建議,可是自己卻不知道自己說了什麼。
- 不喜歡洗澡,腋下都是毛,也有其他習性,像是睡懶覺、惡作劇…等。
- 常造成民眾恐慌而被圍毆,造成海綿寶寶許多負面的影響,常常慫恿海綿寶寶去做壞事。
- 工作是看電視,也最喜歡看電視節目,是電視海星,但也曾在蟹堡王和海之霸打過工。
- 曾經成為第100萬個考上駕照的人(但駕照後來被海綿寶寶給撕爛)。
- 第75集以為公事包先生要把他趕出去,所以海綿寶寶幫他化身為「派美眉」,蝦霸看到「派美眉」還以為是海綿寶寶的女友,另外也跑去蟹堡王上班,受到客人及蟹老闆和章魚哥的喜愛。
- 力量很大,可以抬起一個石頭,甚至空手道的力量比海綿寶寶強好幾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2045號
- Oct 26 Tue 2010 16:43
未成年人簽約之效力?簽發本票之效力?
- Oct 22 Fri 2010 19:37
主債務既不存在,保證從債務亦無從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487號
原 告 丁○○
- Oct 21 Thu 2010 18:37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可否聲請停止執行?
- Sep 24 Fri 2010 11:24
支票之禁止背書轉讓 ?何謂委任取款背書?
小蘭為群太公司之會計,群太公司在B銀行設有帳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小蘭將群太公司客戶甲發票後交付之群太公司,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一紙,擅自加蓋群太公司之公司章,向A銀行提示,
存入其個人在A銀行之帳戶,A銀行竟準小蘭之提示而將票款存入小蘭個人帳戶中,小蘭將該票款侵吞入己,致群太公司受有損害,群太公司因而起訴向A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 Jul 14 Wed 2010 13:44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判例
按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參照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判例)。
- Jul 14 Wed 2010 13:36
本票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以住所地為付款地
- Jul 14 Wed 2010 13:16
發票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惡意或詐欺、脅迫,應負舉證之責
【裁判字號】 99,雄簡,883
【裁判日期】 990610
- Jul 14 Wed 2010 12:57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負舉證責任
- Jan 23 Sat 2010 19:42
證明金錢借貸 借據還不夠
小美借錢給友人,因口說無憑,所以立下借據,之後要求友人還款,友人卻辯稱當初雖有寫借據,但實際上並未拿到款項,所以沒有清償的義務,還揚言說就算小美告上法庭也不怕。小美很擔心,真是這樣嗎?當初如果叫友人簽發本票是不是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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