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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借錢給友人,因口說無憑,所以立下借據,之後要求友人還款,友人卻辯稱當初雖有寫借據,但實際上並未拿到款項,所以沒有清償的義務,還揚言說就算小美告上法庭也不怕。小美很擔心,真是這樣嗎?當初如果叫友人簽發本票是不是比較有保障?
版主詳解:
通常借據的內容是「茲向XX人借款00元」,因此當對方事後辯稱並沒有拿到錢所以不必還錢,確實是可能被法院接受的抗辯。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在簽立借據的同時,應該設法取得已交付款項的證明,例如:在借據上載明「已當面交付金錢」或「已借到00元」等文字、或是取得匯款證明、或是有證人在旁見證交付金錢之事實,如此一來,借款的事實才可以被確證無誤。
本票因為可以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方便有效,因此民間也慣見以本票代替借據之功能。但是因為在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即發票人與第一手的執票人之間)並沒有「票據無因性」的適用,所以當債務人(發票人)辯稱沒有收到相關借款而訴請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時,債權人還是要提出交付借款的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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