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
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
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近社會環境在改變,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罪無法忠實適時反映社會規範之新趨勢,故提倡通姦除罪化。我個人以多年來從事婚姻諮商的經驗來看,我贊成通姦除罪,除掉刑法的通姦罪,而落實加強民法中夫妻財產分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配偶的自身權益,有其必要性。
根據法界的統計數據顯示,真正因為通姦而被判刑的個案不多,就算通姦罪名成立,也只判易科罰金,對無罪的一方沒有實質的補償。反而,因為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加上確實要提出令人不堪的證據,使當事人身心受創的案例,卻比比皆是,況且夫妻對簿公堂,孩子夾在父母間,情感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另外有一些性侵的案例,因為罪證不足,之後反被對方配偶反告通姦罪名成立,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是情何以堪。因此就法律層面來看,通姦罪似乎只成為一吐怨氣的工具,對婚姻是沒有實質的保障的。
我結婚後2年,先生便常常不回家過夜,之後發現有外遇的狀況,於是便傳簡訊給先生要求離婚,但先生都沒有回應。
2天前先生突然要求離婚,但我現在不願意離婚,先生說之前我所傳的離婚簡訊可以做為訴請離婚的依據,真的是這樣嗎?
由於原先白目子的戶籍設在的白目嫂娘家,離婚之後並未遷出,所以在離婚之後,仍有大批債主上門催討債務,讓白目嫂感到不堪其擾,有什麼辦法可以讓白目子的戶籍遷離娘家呢?
我與男友交往,在得知懷孕後告知男友,男友竟說他已經結婚,痛苦之餘還是決定生下孩子,而男友從此也不再聯絡。 獨自扶養孩子至今三年多,原本不想再跟前男友有任何瓜葛,但因經濟負擔愈來愈沉重,我認為孩子的生父應該也要負擔一半的費用,因此想要跟前男友要孩子的生活費用,卻遭前男友拒絕。我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爭取孩子的生活費用嗎?
我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先生在20年前離家出走;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竟然回來要與我離婚,但要求現金500萬,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
我非常生氣,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我買一棟房子,名字是登記在我名下,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我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
小民出生後不久,媽媽就離家出走,音訊全無,而爸爸為了躲債,將小美交給住在南部的祖母照顧,從此行蹤成迷,多年以來,除非爸爸自己打電話跟家人聯絡,否則家中任何人都無法聯絡。
如今小民已6歲,即將入小學,但是因為小民的戶籍還在出生地──台北,以至於學籍也在台北。祖母想將小美的戶籍遷回南部以便小美就近入學,但戶政機關卻說沒有父母親的同意,無法替小民辦理遷戶籍的手續,祖母應該怎麼辦才好?
衫菜去年已離婚,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不過一直沒有去更改孩子的姓氏。她聽朋友說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自行更改孩子的姓氏,不必經過前配偶的同意,因此她於民國96年七月到戶政事務所想讓孩子改從自己的姓氏,但卻遭到拒絕。
戶政事務所說新法通過後,必須獲得孩子父親的同意,否則不能改姓。她覺得很困惑,加上孩子的父親根本不會同意,她該怎麼辦呢?是否有其他辦法呢?
我一年前協議離婚,雙方協議小孩監護權歸前夫,每星期六我有探視小孩的權利。離婚後,我每星期六與小孩團聚一天;但近一個月,前夫卻以太晚將小孩送回、甚至以「小孩不願意見你」等理由,拒絕我每星期探視小孩的權利。做為母親的我,該如何是好?
由於原先白目子的戶籍設在的白目嫂娘家,離婚之後並未遷出,所以在離婚之後,仍有大批債主上門催討債務,讓白目嫂感到不堪其擾,有什麼辦法可以讓白目子的戶籍遷離娘家呢?
櫫太郎與云云於婚後買下一間房子。由於云云之名申請房貸;向銀行提出申請做為貸款人,由云云支付房貸。
今年初兩人因故離婚,婚姻關係中所購買的房屋因登記在櫫太郎名下,所以云云認為自己應無義務再支付這些房貸。可行嗎?
松田子的先生有嚴重的卡債問題,但松田子有一張先生的附卡,她很擔心自己會不會身受影響;再者,兩人婚姻也因先生外遇面臨離婚。松田子心想如果他們夫妻真的離婚,這些她所擔心的卡債、附卡是不是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呢?
亞子與太郎離婚已12年,兩人育有一子,監護權歸亞子,但離婚協議書上並沒有提到兒子的扶養費。亞子現在失業中,經濟頓失,害怕扶養不起兒子,因此想要向前夫太郎索取過去12年來積欠孩子的教育、生活費用,ok嗎?
我是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多年,先生常以三字經等不堪言辭辱罵。
想要離婚,但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為剛拿到長期居留證,所以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我辦理身分證?我可不可以自己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