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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男友交往,在得知懷孕後告知男友,男友竟說他已經結婚,痛苦之餘還是決定生下孩子,而男友從此也不再聯絡。 獨自扶養孩子至今三年多,原本不想再跟前男友有任何瓜葛,但因經濟負擔愈來愈沉重,我認為孩子的生父應該也要負擔一半的費用,因此想要跟前男友要孩子的生活費用,卻遭前男友拒絕。我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爭取孩子的生活費用嗎?
版主解析:
父母對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縱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有請求生父認領及扶養之權利。而父母之間對於扶養義務之分擔,原則上是由父母各負擔一半的扶養費用,但仍然可以衡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實際照顧孩子的勞務之付出等情形而加以斟酌調整,經濟能力較佳或是勞務付出較少的一方,應該分擔比較多的費用。
一般而言,法官通常是依照DNA親子鑑定的結果來判決是否生父,倘若前科男友拒絕去驗DNA,那麼就必須提出相關的人證或物證來證明:在孩子的受胎期間,與男友確實有同居之事實。
如此一來,縱使沒有DNA親子鑑定報告,法官也可以依照前述同居的事實來認定前男友就是孩子的生父,並且應該分擔孩子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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