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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半年前過世,留下一棟房子和一些財產。哥哥因長年在國外工作,沒空回國辦理繼承,而母親也因為身體不好,一直沒有心思處理這件事情。但最近母親收到繳交房子地價稅的通知,因此才與我認真討論繼承的問題。

我人現在擔心的是,已經過了半年都沒有辦理繼承,會不會被相關單位處罰;再者,若哥哥沒辦法回國辦理繼承的話,那該怎麼辦呢?

照片.jpg 版主解析

一般來說,土地、房子之類的不動產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會有地政機關,像地政事務所課處罰鍰問題,「自繼承開始之日期,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緩、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換言之,你可單獨繳納比例的罰鍰等後,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父親遺產繼承登記為哥哥、母親和你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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