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處大樓頂樓沒有做防水,只要連續下雨,就會漏水,曾向管委會反映,但管委會推給頂樓住戶,既然管理費是用於公用設施,能否要求管委會負責修繕漏水問題?
版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住處大樓頂樓沒有做防水,只要連續下雨,就會漏水,曾向管委會反映,但管委會推給頂樓住戶,既然管理費是用於公用設施,能否要求管委會負責修繕漏水問題?
版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大明繼承過世爸爸一房屋,87年時小張爸爸答應租給小雄三年,期滿時沒訂書面租約,繼續租用至今。
現在小張想要收回房子賣給別人,但小雄拒絕簽訂書面契約也不願意搬出房屋,大明感到很煩惱,想問要怎麼解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