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衫菜去年已離婚,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不過一直沒有去更改孩子的姓氏。她聽朋友說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自行更改孩子的姓氏,不必經過前配偶的同意,因此她於民國96年七月到戶政事務所想讓孩子改從自己的姓氏,但卻遭到拒絕。

戶政事務所說新法通過後,必須獲得孩子父親的同意,否則不能改姓。她覺得很困惑,加上孩子的父親根本不會同意,她該怎麼辦呢?是否有其他辦法呢?

 

 解析:

關於子女姓氏,民法經過二次修正,分述如下:

一、92年6月25日姓名條例修訂之前: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辦妥出生登記之後,就不能改姓。

二、92年6月25日至96年5月23日之間: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但依修訂後的姓名條例規定:父母離婚之後,如果子女的姓氏與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不同姓氏時,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可以自行到戶政事務所將子女改從自己的姓氏,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

三、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後:

民法親屬編在96年5月23日修正實施,對於子女姓氏的規定有重大的修改如下:

(一)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由父母親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二)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之後,可以由父母親以書面約定改姓一次。

(三)子女成年後,如果取得父母親的書面同意,也可以改姓一次。

換句話說,依照新法,不管監護人是誰,「改姓」原則上都必須經過父母親雙方的同意才可以做到。至於原來姓名條例中有關離婚後可以片面將子女改姓的規定,是不是還可以適用?目前較為普遍的解釋是,應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在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實施之後,姓名條例的相關規定就不再適用。

依照目前最新的法律,在不能取得父或母同意的情況下,要改姓只能透過法院判決,但條件是必須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的姓氏對該名子女有不利的影響,並且還要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中任何一種:

1.父母離婚。2.父或母已死亡。3.父或母生死不明超過三年。4.父或母對子女曾有二年未盡到扶養義務。

因此,關於本案例,衫菜現在只能透過法院判決,才有可能達到替孩子改姓的目的。

九十九年五月新修正之新法條文如下:

總統令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31號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民法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以上為今年五月新修正之新法條文中已將「對該名子女有不利的影響」文義刪除。依新法條文義解釋設若子女已成年不須經由法院判決改姓可自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姓,若未成年若符合該條四款任一情形,應為獲取法院判決准予改姓之正當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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