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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台 銘 分 身 家 老 婆 冇 份
郭 台 銘 分 身 家 老 婆 冇 份 前 年 與 劉 嘉 玲 傳 緋 聞 、 現 年 58 歲 的 台 灣 首 富 郭 台 銘 , 今 年 7 月 23 日 與 曾 馨 瑩 ( 狗 狗 ) 訂 婚 時 , 大 讚 在 她 身 上 「 聞 不 到 錢 的 味 道 」 , 又 宣 佈 要 捐 出 九 成 個 人 名 下 財 產 作 為 公 益 之 用 , 二 人 之 後 於 7 月 26 日 結 婚 。 郭 台 銘 和 太 太 本 月 4 日 向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辦 理 登 記 「 夫 妻 分 別 財 產 制 」 , 即 是 夫 妻 各 自 享 有 使 用 、 管 理 自 己 財 產 的 權 利 , 但 將 來 二 人 若 離 婚 或 變 更 財 產 , 狗 狗 將 無 權 分 郭 台 銘 的 財 產 。
約 有 三 百 億 元台 灣 夫 妻 財 產 制 分 為 「 夫 妻 法 定 財 產 制 」 、 「 夫 妻 分 別 財 產 制 」 及 「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制 」 三 種 , 若 然 郭 台 銘 與 狗 狗 是 採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 將 來 二 人 離 婚 或 變 更 財 產 , 郭 台 銘 婚 後 財 產 若 有 1,500 億 新 台 幣 ( 365 億 港 元 ) , 而 狗 狗 只 有 100 億 台 幣 的 話 , 狗 狗 便 能 以 二 人 財 產 1,400 億 的 差 額 , 請 求 分 配 一 半 即 700 億 財 產 ; 不 過 本 月 4 日 郭 台 銘 與 狗 狗 向 地 方 法 院 登 記 夫 妻 財 產 制 , 根 據 法 院 翌 日 公 告 , 郭 台 銘 與 狗 狗 乃 是 採 用 夫 妻 分 別 財 產 制 , 即 是 將 來 離 婚 的 話 , 狗 狗 將 一 毫 子 也 冇 得 分 。 不 過 , 若 將 來 郭 台 銘 身 故 後 , 狗 狗 仍 可 繼 承 郭 台 銘 名 下 財 產 。
約 有 三 百 億 元台 灣 夫 妻 財 產 制 分 為 「 夫 妻 法 定 財 產 制 」 、 「 夫 妻 分 別 財 產 制 」 及 「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制 」 三 種 , 若 然 郭 台 銘 與 狗 狗 是 採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 將 來 二 人 離 婚 或 變 更 財 產 , 郭 台 銘 婚 後 財 產 若 有 1,500 億 新 台 幣 ( 365 億 港 元 ) , 而 狗 狗 只 有 100 億 台 幣 的 話 , 狗 狗 便 能 以 二 人 財 產 1,400 億 的 差 額 , 請 求 分 配 一 半 即 700 億 財 產 ; 不 過 本 月 4 日 郭 台 銘 與 狗 狗 向 地 方 法 院 登 記 夫 妻 財 產 制 , 根 據 法 院 翌 日 公 告 , 郭 台 銘 與 狗 狗 乃 是 採 用 夫 妻 分 別 財 產 制 , 即 是 將 來 離 婚 的 話 , 狗 狗 將 一 毫 子 也 冇 得 分 。 不 過 , 若 將 來 郭 台 銘 身 故 後 , 狗 狗 仍 可 繼 承 郭 台 銘 名 下 財 產 。
案例:媄子於今年三月與男友結婚,婚後她ㄧ直認為自己與先生的財產是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因為她聽說自民國91年開始夫妻間財產是各自獨立的;
但是最近她與朋友聊天中又聽說,若夫妻兩人沒有去辦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的話,仍然適用「法定財產制」。
這樣的結果令媄智百思不解,91年不是已經通過夫妻間的財產各自獨立的法律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去辦理登記呢?又該去哪裡辦理登記呢?
解說:
這是典型的以訛傳訛所產生的錯誤觀念。事實上一對男女結婚之後,如果就夫妻財產未曾有過任何書面的約定,那麼其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民國91年修法之後,「法定財產制」雖然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各自所有,並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性質上確實與「分別財產制」相當接近,但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分別財產制」中則沒有任何財產分配的可能(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內容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有多次介紹,不再贅述)。
如果媄子不希望先生(或先生的債權人)日後來向她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那麼媄子必須與先生訂定「分別財產制」的書面契約,並且到法院辦理登記之後,才能對第三人(例如:先生的債權人)發生對抗的效力。(註:目前該法已修正....夫妻剩餘財產為專屬身分權,債權人不得代位請求,僅夫妻之間可以互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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