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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因好賭欠下大筆債款,導致我及小孩生活困頓,連我名下唯一的房屋的貸款也繳不出來,幸好娘家支助20萬元,繳清銀行欠款,才解除房屋被拍賣的危機。
但長期受賭場逼債、騷擾,讓我忍無可忍與先生協議離婚,先生同意離婚並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近日我聽說新法修法後:即使前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仍有權利可以向我索回欠款。真有此事嗎?
詳解: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本是屬於配偶的「一身專屬權利」,也就是說除了配偶本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代為行使這項請求權。
但是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的親屬法,卻將這個權利改成「非專屬權」
換句話說,除了配偶本人之外,其餘任何人包括配偶的債權人、繼承人等,都可以基於其債權或繼承權,而對他方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妳是在96年5月23日新法施行之後才離婚,應適用新法
因此,前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乃是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的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依民法244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以回復前夫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時再依民法242條的規定,代位行使前夫對妳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此一來,債權人就可以在前夫可得分配的額度內,向妳求償。(註:目前該法已修正....夫妻剩餘財產為專屬身分權,債權人不得代位請求,僅夫妻之間可以互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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