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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寶是老王的養子,妻子早逝年前小寶退伍後,不務正業,且把老王多年的積蓄偷光,自此不見蹤影,老王過度傷心之下中風,由隔壁多年的同袍李伯伯照顧,老王想將棲身的小房子在遺囑中送給老李,不想讓小寶繼承,該如何處理呢?
版主詳解:
養子女的身分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相同,繼承權也相同。老王不想讓小寶繼承他的財產,有兩種做法:
一、剝奪繼承權:小寶對於養父惡意不予扶養,在生病期間也不曾探視、未負起照顧之責任,讓老王在精神上感到痛苦,因此,老王可以預立遺囑上,不但要在遺囑中列舉小寶不孝的種種事蹟,並且同時要明白表示不讓小寶繼承其遺產,這麼一來,小寶就會喪失繼承權(但在法律上,小寶還是老王的孩子)。
二、終止收養關係:小寶把父親的積蓄偷光,是為浪費財產之情形,而小寶對於年邁的養父未盡到照顧的責任,甚至不見蹤影,是為惡意遺棄。針對這兩種情形,老王都可以依民法第1081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終止他和小寶的收養關係,如此一來,小寶在法律上就不再是老王的孩子,當然對房子就沒有繼承的權利了。
如果沒有依照以上兩種做法去做,只是單純在遺囑中說要將全部遺產送給老李,那麼小寶在法律上會受到「特留分」的保障,也就是說,小寶還是可以獲得一半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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