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向乙借得新臺幣10萬元,並佯稱已得其子丙之同意,以丙之名義(或以其與丙男名義共同)簽發同額本票1紙以供擔保。嗣該本票屆期未獲兌現乙就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丙則主張該本票係偽造,該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向檢察署對甲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
【分析】
一、一般人可能會覺得事前未經親人(尤其是親子、配偶)同意,以親人名義簽發本票向他人借款,沒什麼大不了,因為:
- 借錢時認為自己能夠還得起錢。
- 親人事後會同意自己代簽本票。
- 就算自己之後無法還錢,親人遭持票人追索時,親人對自己不會「見死不救」,會幫忙還錢,這樣出借人就沒有什麼好告的。
- 本票也不過是一張紙,犯偽造本票應該不會判很重。
不過,真的是這樣嗎?
二、請注意,偽造本票(本票、支票屬有價證券)之罪刑是: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1條第1項)
也就是說,偽造本票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沒有減輕其刑的事由,判刑是要從3年起跳!3年起跳!比搶奪、恐嚇取財罪之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6月還重很多。
如果這樣你還沒有什麼感覺的話,再看: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
也就是說,就算你沒有上述(一)(二)情形,刑事紀錄很乾淨,但因為偽造本票判刑是從3年起跳(如無減輕其刑之事由),無從獲得緩刑,判刑的結果是要去坐牢,刑期還是3年以上!(受有期徒刑執行之假釋條件,至少要執行逾2分之1)
三、至於自己認為屆期有能力還錢,或是親人事後會認這紙本票,還這筆錢,這些因素自己無法控制,而且不論親人要不要認這筆帳,雙方關係大概開始會變差,因為:
如親人認這筆帳,等於親人是在你擅自決定的情形下,莫名其妙背了一筆帳,有遭「出賣」、「背叛」的感覺,任誰都會覺得不爽,如親人不認這筆帳,變成是對你「見死不救」,搞不好還會被鄰里、親友閒言閒語(尤其是在父母以子女名義偽造本票,子女不認的情形),也會覺得很不爽,為了金錢,用這種不智的方式去測試彼此的感情、關係,何苦呢?
【法律規定】
刑法
第201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325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46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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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第77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