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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為公司負責人,當初媽媽與我皆是公司的董事(公司為有限公司),如今公司經營不善,並積欠稅務30萬元;而父親於一個月前身故,公司已在最近幾天正式結束,母親與我在辦完拋棄繼承後,這幾天接到國稅局的公文,要求支付積欠的稅務,不知道是否該支付  這筆稅務嗎?

 

照片.jpg 版主詳解:

從本案而言,該公司至少有三個股東:父親、母親及你本人。股東的權利(股權)是財產權可為繼承。然而母親及你在父親過世後合法拋棄繼承,自然不會繼承父親的股權。但是仍然擁有原來自己的股權,仍是股東之一。

一般的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因此公司對外所欠稅金、債款等,債權人(如國稅局)不得要求各股東代為清償。

然而坊間有些公司於歇業或辦理解散時,未將營業稅妥當處理,以致嗣後遭稅捐稽徵單位繼續對原公司股東追討稅款,那是因為一般「有限公司」常未經過合法解散、清算的程序而結束營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因此稅捐單位要求各清算人股東出面處理稅款。

但是若你們依法解散清算公司之債權債務後,而公司確無資產還債,公司仍得以虧損結束;稅捐稽徵單位不得要求各股東代公司還債,此時母親及你自不必支付此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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