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有土地亂象:新草衙違建
拜讀了網路上<為什麼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無法適用在新草衙都更案>後
深有同感,上星期聽住在前鎮七分局旁(即新草衙)好友說.....
隔壁數10年嚴重破損違建小磚屋(當然人不能住!)賣20萬!
基於法律關係思考...屋主究竟是賣什麼?買方是買啥啊?
好友說:就是違建房屋占有市府土地之ˇ租賃權ˇ!
於是!我向高雄市財政局詢問結果.....

 

竟然該違建連向高雄市政府租賃土地之租約亦無(違建未依法承租土地屬無權占用)!

 

但是,由於屬於民國82年前之舊違建依法買受權利人可以向市政府租賃土地,(注意:違建所有權人是原始起造人,買受權利人權利僅為事實上之處分權)!
但要追溯五年相當租金之土地補助金
若要買土地再向市政府承購

 

 

不過想想12坪大土地取得承租權利花費20萬,再以ˇ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ˇ之規定取得承購土地權利(已公布區段地價及路線價)
也許有些人認為很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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