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


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夫妻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好嗎?

諸如此類問題,已經有太多會員或民眾來所諮議,其實<分別財產制>立法目的基於建立在男女平等精神及夫妻雙方共同維繫家庭生活之付出與貢獻上,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契約約定<共同財產即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國人目前已經愈來愈多婚前即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婚姻隨緣消滅後,

而無論財產多或少的一方均不發生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當然這樣一來,若夫或妻在外有負債的情況,財產少的一方(大都是無財產且負債)

的債權人就不可能向財產多的一方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但是,要注意的是:

若原本未約定<分別財產制>

惟因一方負債而改登記為<分別財產制>如此一來,於登記生效後

立即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反而適得其反弄巧成拙!

為什麼?


因為如此一來登報公告即告知債權人配偶財產種類數額,

亦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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