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有下列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公設辯護(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
  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當事人亦得聲請),以保障被告權利

以下訴訟救助聲請狀供參考

民事訴訟救助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00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債權人)       高雄市00區000路0000號  
送達代收人 乙           (802)高雄市00區000路0000號電話:
相 對 人  丙            (221)台北市00區000路0000號
(即債務人) 
 
為聲請強制執行費用准予訴訟救助事:
一、聲請人聲請 鈞院執行處強制執行債務人丙財產乙案本應於執行前繳交執行費用新台幣00萬元整,惟聲請人因被告林靖剛涉嫌業務侵占罪,精心算計侵占聲請人公司資產共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整(詳證一),致聲請人數十年來辛苦經營之伴唱機事業因此頓時重挫潰敗週轉不靈而結束營業。個人名下所有房屋資產均遭台新、大眾等各銀行查封拍賣殆盡,尚積欠花旗銀行信用貸款八十餘萬,且因妻子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僅賴聲請人租屋打零工獨力扶養照顧未成年就學中子女二人,生活已入不敷出倍感艱辛困難,且又瀕遭銀行催討不時往返於法院應訴更亦雪上加霜,心力之煎熬生活經濟之巨大壓力實無言可喻!
 
謹檢附刑事告訴狀繕本(證一)全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證二)財產所得清單乙份(證三)、民事起訴狀繕本(證四)、建物他項權利乙份為核(證五)
 
二、今聲請人一無所有,實已無力繳交執行費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  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執行費用,實感德便。
 
證一  刑事告訴狀繕本乙份
證二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證三  財產所得清單各乙份
證四  民事起訴狀繕本乙份
證五  建物他項權利乙份
 
謹  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公鑒
 
具狀人000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00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00月00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law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