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靠目視舉發違規,可能因誤判影響取締的公正性。圖為警察開罰單畫面,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

警察開出闖紅燈罰單,民眾不服聲明異議,法官認為,警察開單又當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且只靠目視未拍照舉證,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裁定撤銷全部罰單;警方表示尊重,將加強蒐證錄影。

去年12月間,39歲江姓男子騎乘機車在崁頂鄉中正、文化路口,因闖紅燈被距離125公尺外的警員攔下開單,記違規3點。

今年1月1日,56歲鄭姓婦人騎乘機車至屏市民生、民教路口,被站在47公尺外的警員攔下,開單告發她闖越紅燈,罰款1800元,記違規3點。

今年2月7日,61歲林姓婦人騎乘機車行經高屏交界處鳳屏路口,被站在70公尺遠的警員攔下,開單告發她闖紅燈,並記違規3點。

由於取締的員警都是逕行舉發,沒有拍照、錄影,被罰民眾不服,向屏東地院提出異議,由交通法庭法官曾吉雄審理。

3名取締開單的員警出庭,3人都指自己視力達1.0,強調與異議人不相識,也無私怨,堅稱異議人違規;不過,法官詳查認為,警察為舉發人又當證人,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況且員警若舉發有誤,舉發人員將遭議處,試問有哪個公務員會承認自己舉發有誤?法官認為警員有畏懼接受行政處罰的疑慮,恐無法陳述客觀的事實,認定警察為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

此外,警員目視取締作為交通違規採證方法,行之有年,但因目視結果,往往因觀察者的視力、視野、距離及光線明暗等眾多主、客觀因素,左右取締的正確性,因此全部撤銷原處分,改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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