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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受刑人可繳錢換自由 監獄漏夜放人
2009年06月20日蘋果日報

【黃哲民╱台北報導】目前《刑法》規定,觸犯數個可以易科罰金的罪名後,法官裁定的合併執行刑若超過半年,就不可以易科罰金,必須入獄服刑。有民眾覺得不公平聲請釋憲後,大法官會議昨宣告此規定違憲,即日起立刻失效,全國共一千八百零二名受刑人有機會繳錢免坐牢,法務部漏夜作業後,部分監獄也已開始放人。


輕罰能矯正就不重罰
由於大法官會議昨下午才作出解釋,加上又宣告相關規定立即失效,負責監所業務的法務部,至昨傍晚下班還不知該釋放多少人,顯得有些手忙腳亂。根據法務部統計,符合條件可獲釋的受刑人,共一千八百零二人,其中以台北分監的一百八十七人最多。
至於目前被收押在台北看守所的前總統陳水扁,因案件根本還沒宣判,只是被收押而不是服刑,不可能因此獲釋。
到底什麼情況的受刑人可獲釋?官員舉例,某甲觸犯竊盜罪與傷害罪各被判刑四月後,又犯恐嚇罪被判刑三月,事實上,三罪都是可易科罰金的罪,但法官訂出的合併執行刑若是七個月,因超過六個月門檻,某甲就須坐牢。而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違憲解釋後,這類型受刑人,多半可獲釋,但因檢察官仍有權決定是否可易科罰金,因此,可能仍有人得繼續坐牢。
大法官會議昨做出第六六二號釋憲案,認為《刑法》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立刻失效。司法院副秘書長沈守敬說:「大法官並非鼓勵犯罪,而是輕罰若能發揮矯正效果,就不用重罰。」


還沒入監將暫緩執行
雖然法院還沒裁定易科罰金的標準,但法務部為避免違法,已決定先作業釋放符合條件、也願以錢換取自由的受刑人,事後再通知他們繳交罰金;至於不想繳錢或沒有錢者,就繼續服刑,這類案件還沒入監服刑者,也暫緩執行。
此外,今年九月一日起《刑法》增列得易科罰金案件當事人,另可選擇易服社會勞動,同樣排除合併刑期超過半年的當事人,法務部政次黃世銘表示:「將依據釋憲案修改相關法條。」

_引用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92/IssueID/200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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