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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目前遇到一個當事人因酒駕被判三月徒刑,案件確定後接到執行通知併附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表格乙份,

這個當事人心想易服罰金不過九萬元,執行報到當天就帶了九萬元準繳交國庫,不料執行書記官卻說:如果你要易科罰金一共是九萬二千元!

原來,從執行當日起算三個月,一共遇上二個大月那麼如此一來就會多二天!(註:罰金一天壹仟元)

然而,普通三個月祇會碰上一個大月,而且這個當事人又是大月月尾報到!不過執行書記官很好心說:你過幾天再來吧,省一仟!

結果ㄋ...這個當事人跑來說他賺到一仟!

那你為什麼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賺更多...

當事人:對阿!反正最近也沒忙什麼做做義工也不錯

幾天過去.這個當事人又出現了

唉!執行處檢察官說不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罰金或去坐牢二選一

為什麼?

檢察官說我是二犯不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犯(惡犯)?

就是我五年前也有一次酒駕紀錄阿!這是第二次!

那你想易服罰金還是易服社會勞動?

當然是易服社會勞動ㄚ!

那我們試試看巴........裁定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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